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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渝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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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观音桥街道 西环路8号朗晴广场B塔2608
  • 姓名: 万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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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9-11-26
  • 阅读量:61
  • 价格:1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观音桥  
  • 关键词:忠县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忠县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详细内容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正式联手打造全国一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重庆渝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民事经济纠纷律师费用,重庆遗产遗嘱继承律师收费标准,重庆婚姻离婚诉讼律师咨询,重庆劳动工伤仲裁律师咨询,重庆工程款追讨索赔律师.
    离婚怎样能多分财产,更像是一个伪命题。在婚姻生活和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转移、隐瞒财产,伪造债务的现象,当事人和律师的调查手段较其有限,**调查的资源和力度也十分有限,无法查实和举证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多分财产是很难的。
    婚姻中,若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心理能量、人品格局差异太大,那么“弱势一方”也是没办法抗衡的,律师和法律能起到的作用有限。“旗鼓相当”才能剑拔弩张、两军对垒。
    一方的法律意识和举证能力非常差,平时没有注意收集保存线索、证据,在感情恶化后,对方有所戒备和动作后,就更加被动了。有些夫妻分居多年或各走各路,完全不清楚彼此的经济状况乃至工作。
    此外,所谓“让对方一条底裤都分不到”,只能当一句笑话听听。别说“底裤”之类的一方**的生活用品,是个人财产。婚后所得都是共有财产,除了少数几种例外情形,即使对方有过错,原则上还是能分得百分之五十。“净身出户”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对方自愿放弃。
    尽管上述种种现实令人有些无奈,但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可以采取一些策略,尽量争取能多分一些财产:
    作者总结了七个策略:
    1、在起诉前,多方面进行调查,尽可能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基础。
    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起诉中发现的财产,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但是起诉后,就“打草惊蛇”,对方会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转移财产,一方想查实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一举进攻,火力全开。
    2、举证对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一情形。
    现实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银行账户有大笔的转账或支出,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一方出售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包括已经在中介或网上放盘,跟潜在的买家洽谈,收受了定金,签订了买卖合同,甚至房屋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将家具电器或者家中值钱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包括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以及各种过错,争取多分财产,依据如下: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
    对无过错方倾斜分割财产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较多为百分之十,即无过错方较多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六十,过错方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双方的差距达到百分之二十,相当于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财产还是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过错方另行支付赔偿给无过错方。
    建议无过错方(受害方)在起诉时同时要求过错赔偿和财产倾斜分割。
    此处所说的“过错”,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轨,身体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嫖娼赌博乃至吸毒等恶性。
    4、举证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以财产抵扣。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若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不强,或者诚信很差,甚至已经(日后可能)不知所踪,建议受害方要求法院判决从共有财产的分割中抵扣,而并非过错方直接支付。这样可以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受害方真正得到赔偿,实际上也减轻了过错方的负担。
    《婚姻法》*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财产倾斜分割。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宗旨,在离婚诉讼中,更是如此。具备抚养条件和意愿的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除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在日常相处中维系与孩子的亲情外,客观上也对财产分割有利。
    在上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中,“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原则之一。
    比如说,男女双方都争取房屋的产权,那么法官通常会将房屋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让孩子继续在原有房屋内生活(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地点和环境,也是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孩子的。在法官的内心深处,肯定也受到这种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财产倾斜分割的形式来**孩子成长的物质需要,来弥补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成文的“潜规则”。
    6、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财产抵扣。
    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可争取让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
    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按月支付。但如果对方在经济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对方日后可能不知所踪、难以联系,法官也可以判决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础上,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无须对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对方的负担。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击中对方的愧疚心理、唤起对方的道德感和对孩子的责任感,争取对方在财产上让步,或把财产赠与给孩子。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尝试说服对方把财产留给孩子。孩子是双方的骨肉和纽带,这是永远改变不了的事实。
    父母离婚,已经给孩子的生活和内心带来很大的冲击,尽量减少伤害,弥补孩子,让孩子虽没有完整的家,但有完整的爱,是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努力的。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大家都知道,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万一将来闹离婚,配偶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对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
    可是,结了婚之后,一方父母遗留的财产跟配偶到底有没有关系?万一将来小两口离婚,遗产会不会被分走一半呢?
    答案是 肯定的,因为
    我国《婚姻法》*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立遗嘱 房产归个人
    《婚姻法》*十八条其实规定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立遗嘱也不用让女婿或者儿媳妇知道,如果他们小两口好好过日子,这遗嘱就等于是个备胎,不见得用上。万一小两口闹离婚,这遗嘱就相当于尚方宝剑,至少可以保护家族的财产不被分割。
    生活中,我们总是有意地避讳遗嘱、继承这些词,可是继承又偏偏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作为父母,都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女,希望他们能一生**,想要实现这个愿望,就得提前规划、早作打算;作为子女,得帮助父母进行家族财产的规划和传承,避免将来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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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有什么好处呢?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一住房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较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22号,明确确认社会**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较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以20万元的较高价成交。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较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文明办、较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文明办、较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较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较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较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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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们先要知道转移财产都有哪些情形?
    1、私下变卖
    2、房产
    1)、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
    2)、婚诉讼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常常被登记产权人一方在离婚诉讼前私自转让,较为典型的情况是瞒着配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近亲属名下。
    3、伪造债务
    4、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5、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二、如何防范财产转移?
    1、财产进行公证
    2、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
    4、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
    5、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对方账号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三、财产证据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对方当事人再隐瞒财产,但并不等于财产万无一失了,还需要预防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那么,就需要我们在诉前或诉中看情况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您的申请,对您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使对方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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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一 女方以结婚为条件索取男方彩礼,双方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返还彩礼
    案例二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三 男女双方离婚案件正在审理时,因是否准予离婚尚不确定,故不宜合并审理彩礼返还纠纷
    案例四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而以另一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案例五 返还彩礼义务人,除婚姻当事人外,参与婚约促成、彩礼约定、彩礼收取的家人在一定情形下也应负连带返还义务
    案例六 男方依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登记结婚,解除婚约时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
    案例七 订立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八 男女双方未婚先孕给付彩礼,后女方毁婚流产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不能认定为对女方人身损害的赔偿款
    忠县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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