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申**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如果这样,就不属于刑法**百九十六条**款**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行为人完全以虚构的身份和虚假的申请资料申领信用卡,使银行无法找到真正的持卡人。
此外,青羊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九)》*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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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六条**款*(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根本不关心,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变更电话、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表明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别说明:当然,如果透支时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透支款用于合法经营,后因破产无力偿还才逃避催收或者变更住址的,仍属于民事上的“逃债”行为。)另外,行为人如果在银行催收后有积极表示,或者积极还款,或者说明合理的不还款理由,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计划等,都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