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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二: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这种条款规定是否合理?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是企业法定义务。当然,在《条例》中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应休未休的天数×日工资×2倍。
总而言之,企业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是企业对员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
二是员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对于企业提出的员工未“请”则不能“休”的问题,是企业混淆了公假和私假的请假程序。休假必“请”,主要是针对员工的私假而言,如婚假、事假、病假、丧假等,员工不“请”,单位哪里会知道员工有休假需要?而对于元旦、春节等公假,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那么,对于带薪年休假,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而非必须由员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实施。即使员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视为员工自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还应该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因提供不出已安排员工休假而员工不愿休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只要员工不存在不能享受的情形(下面会详细说明不能享受年体假的情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由员工提出申请,更没有规定员工未提出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很显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不能结婚或者生育”的内容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