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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渝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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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观音桥街道 西环路8号朗晴广场B塔2608
  • 姓名: 万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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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分类

    渝北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7-20
  • 阅读量:194
  • 价格:1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观音桥  
  • 关键词:渝北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渝北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由此可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户口本是必须的。
    渝北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重庆渝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民事经济纠纷律师费用,重庆遗产遗嘱继承律师收费标准,重庆婚姻离婚诉讼律师咨询,重庆劳动工伤仲裁律师咨询,重庆工程款追讨索赔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如果不清楚,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较大限度的维护相关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婚内出轨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的规定:
    1.双方协商决定
    依《婚姻法》*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二条**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依《婚姻法》*三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二十八条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出轨行为对财产分割会产生什么影响?
    有律师指出,在法律上没有“出轨”、“外遇”此类的概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径称为一方存在“过错”。仅仅概括的强调一方过错,是不一定能引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后果。严格意义上讲,确实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过错程度,才能达到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一般的出轨行为不会影响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除非出轨方与*三者之间产生了较多的财产交集,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损害,可能会考虑分割的方式及比例来平衡这种损害。
    婚姻中出轨的一方会净身出户吗?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产生分歧或者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出轨与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较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较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合法权益。
    分割财产时涉及公司股份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搜集证据等经验相对欠缺,可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渝北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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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起诉离婚,有共同按揭房,男方在外地开超市,有一个男孩7岁,一般会怎么判?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情侣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是不会对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分割时,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就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渝北区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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