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情况下,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较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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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欠款案件中,由于案件所在地**环境的因素、社会诚信环境的因素或者工程施工瑕疵的因素,施工单位一方有时是吃亏的一方,需要在工程款本金和利息上作出让步,甚至是大幅度的让步才能收回全部或部分工程款,有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拖欠工程款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最后连本金都不能全部收回,更别说利息了。所以,有的施工单位害怕打官司,害怕打了官司后工程款收不回来还要额外增加支出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但由此也导致有的工程项目**了较佳诉讼时机和收款时机。
我服务的一家钢结构工程公司曾经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做项目,项目完成后尚有三百余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付,但这家钢结构公司一直不愿意诉讼解决,希望通过隔三差五的催款逐渐把工程款收回来。五年后,仍有二百九十余万元的工程款未能收回,这时公司才下定决心诉讼解决,但为时已晚,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子已经全部卖光,公司账上也没有钱,已成为空壳公司。这种情况下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收回工程款,而且前期还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所以我建议暂时不打官司,每两年给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快递一份《催款函》,延长诉讼时效,确保诉讼时效不过期(2017年10月1日后,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同时暗中了解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果确定还有财产再打官司并申请法院查封财产。
还有的施工单位对律师费比较敏感,明知不诉讼很难把工程款收回,只要不花律师费,宁愿把工程欠款放在手里捂着,一捂就捂了好几年,最后**了诉讼时效,也**较佳诉讼时机,非常可惜。
那么,请律师打官司要工程款,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一些特殊侵权案件等,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均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合同中有了相应的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时就可以主张律师费。
因此,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在对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务必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从而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可以简单的约定为“一方违约时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也可以约定的更明确清晰,对什么样的违约情形需要承担律师费或者按什么标准承担律师费作出具体约定。这样一来,就解除了施工单位担心的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一旦发包方拖欠到期工程款,施工单位就可以大胆的起诉或申请仲裁,不仅可以索要工程款本金和违约金、利息,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己方支出的律师费甚至差旅费等一切为追讨债权产生的费用。
了解对方拖欠款项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工作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另外,催收受了气,想办法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因为,脸皮一旦撕破,对方可能就此赖下去,收款将会越来越难。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的价款**受偿”。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三人履行还款义务。